“广电总局将对网络视频进行监管”这本来也属于正常,因为早在2003年初,国家广电总局就颁布了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令第15号——《互联网等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管理办法》(以下简称《办法》)。该《办法》规定,广电总局对视听节目的网络传播业务实行许可管理,即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视听节目必须持有《网上传播视听节目许可证》。而今年,有消息说广电总局年初就已经有了制订互联网视频加强条例(新管理条例)的计划。
目前广电总局将网络视听节目前定位成是广播影视的新媒体业务,并且强调不是相关行业的增值业务,并声明要“理直气壮地从积极占领、加强管理两个方面加大工作力度”。
其实,随着中国宽带普及率的提升,网络视频业务的求量增加,各类提供视频业务的网站也随之增长,无疑对于网络视频的管理应该提上日程,但是对一项业务而言监管包括多方面的内容,广电总局的许可证办法是不是最有效的管理方法很值得探讨。
到目前为止,广电总局对于网络视频内容的管理更多地体现在形式上,对于一些视频网站来说确实缺乏实际操作的可行性。据了解,目前国内对网络视频业务的需求已经很大,但持有广电总局许可证的网站却寥寥无几,如果严格按照许可证来管理,需求与供给之间的不平衡如何解决?
另一个方面来讲,一种业务发展的过程中会经历不同的阶段,监管部门应该制定出相应的政策加以引导,许可证的办法虽然能够限制进入网络视频业务的企业,但是并不能有效监控这些企业所提供的具体视频内容,要监控视频内容不仅是需要政策还需要有相应的技术,而网络监控技术方面仍是基础电信运营商及电信监管部门的优势。
互联网发展的速度远远超过了监管部门的政策的制定速度,因此,像网络视频这样的业务的监管政策,并不能简单地以限制为前提,启动有效的引导机制才是关键,否则,一方面会因为限制过多而影响这一业务的健康发展,另一方面也会因为缺少有力的技术监督手段而造成监管不利的局面。
说到底,管理网络视频业务应该通过政策与技术结合的综合方法实现,仅通过一纸许可证设置门槛来限制进入网络视频业务的企业的数量,并不是好办法。